【居间合同纠纷案例】蒋某诉余某居间合同纠纷案
2019-04-27
【居间合同纠纷案例】蒋某诉余某居间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
2006年初,经蒋某、温某介绍,余某、向某、周某决定合伙承包某某大桥工程的施工,2006年3月27日余某给蒋某出具承诺书:确认按造价4835万元的学堂堡工程,并承诺给蒋佣金120万元,此款分三次支付:合同签订时付20万元;进场付50万元;第一批计量款进入账户付50万元。该承诺书有蒋兴及向守清的签名(向某的签名是于某当年9月份退伙时补签)。2006年4月3日,向守清(合人承包人代表)与重庆某建司(大桥施工承包单位)签订了合同金额为4800余万元劳务承包合同,根据该合同的十二条约定,工程造价包括人工、设备、材料、便道、场内搬运、安全、税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