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特种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上诉案
2019-04-27
核心内容:下面,并通过法院对这个案例的判决,为您介绍应该如何面对此类纠纷。
上诉人江西省特种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泥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17日作出(1998)赣高法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水泥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0年6月16日以(2000)民终字第16号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01年1月2日作出(2000)赣高法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水泥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廖伍华、谢文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万里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