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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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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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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建筑工程款纠纷案的法律思考
2019-04-27
对一起建筑工程款纠纷案的法律思考 2001年5月1日,甲公司与王某签订了一份施工协议书。约定甲公司将其综合楼工程(土建、水、电、暖)发包给王某承建。协议约定施工建筑面积为1万平方米,自2001年5月1日起,至2001年11月1日竣工。协议约定王某垫付款到工程建到四层顶板,以后按形象进度拨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公司付款至80%,余款6个月内付清。
施工企业工程拖欠款的应对
2019-04-27
(一)从政府管理部门的角度分析 1.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督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力度,推进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标准,把按合同兑现工程款和支付农民工工资作为重要的信用要求,评价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状况,建立信用档案,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的裁判标准
2019-04-2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的裁判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工程款纠纷占据了较大比例。其中,除牵涉工程质量、要求变更工程价款的诉请之外,由于建设工程施工量大、专业性强且环节众多,就工程款本身的计算问题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极易造成争执。如何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本身所具有的特性,科学合理确定工程款,成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重要的裁判考量。 一、以双方合意为首要标准合理确定工程量
不当得利案重审代理词范本
2019-04-27
案情回顾 1998年5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定一份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总造价经结算审价确定为人民币1,216,709元。被告应付原告管理费、税金等120,515.86元。两相对抵原告应付被告1,096,193.20元。 原告分四次共支付被告上述工程款85万元(见证据一)(其中5月8日付15万元;6月1日付25万元;6月4日付15万元;6月27日付30万元)。原告倘欠被告工程价款人民币246,193.20元。
北京华普国际大厦有限公司与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工程款纠纷上诉案
2019-04-27
北京华普国际大厦有限公司与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工程款纠纷上诉案 (2002)第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民终字第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北京华普国际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 翦英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董葭,北京市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债务加入须明确 委托付款要履行
2019-04-27
债务加入须明确 委托付款要履行 案情介绍 某大型建筑施工企业作为建筑工程中标的总包单位(简称A),某建筑劳务公司(简称B)作为分包单位,合作施工。B单位作为部分分包合同实施的主体,负责现场的经营活动。某建筑材料租赁公司(简称C),与B单位签订《建材租赁合同》,约定了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规定“鉴于本合同中双方认可的租金标准系基于双方资金快速流动的良好合作,如乙方发生不能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交付租金的情况,双方同意从该月起包括已在租及预期将租用的全部租赁物在内的租金标准在本合同的基础上一律上浮30%。”并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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