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开发商被吸收合并后新公司可不承认被合并公司的工程款吗?
2019-04-30
案件回放 2005年3月,某开发商A公司与某建筑施工单位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约定由该建筑公司承建两栋楼房,合同中对工程造价、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支付进度款等问题作了详细约定。后A公司因资金紧张,没有按时支付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款,施工单位为了顺利完成该项工程,同意为A公司垫付部分工程款直至完工。后双方对工程进行了结算并签字盖章确认。之后A公司整体并入另一间房地产开发公司B公司,B公司对该工程的结算报告不予认可,不同意按该结算报告支付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