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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9-04-29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二OOO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 (二OOO年五月二十日) 为了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及各个环节的责 任,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一)按照《水利产业政策》,根据作用和受益范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中央项目由 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地方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项目的类别 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确定。已经安排中央投资进行建设的项目,由水利部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 确定类别,报国家计委备案。 (二)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即项目责任主体,下同),任命法人代表。地方项目由项 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 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或委托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 (三)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工程质最、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其主要职责为: 负责 组建项目法人在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计划和资金;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等进行管理、检 查和监督;负责协调项目的外部关系。 (四)项目法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与勘察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并明确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质量终身责任人及 其所应负的责任。 (五)在长江中下游堤防工程项目中,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组织建设的一、二级堤防等重点堤防中的穿堤建筑物、 基础加固、防渗处理、抛石固基等施工难度大、技术要求高的工程,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 代表。工程建设的征地、拆迁、移民、施工影响补偿、防汛抢险、与地方实施工程的衔接、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等与 地方有关的事宜,由长江水利委员会与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或授权部门)签定协议,并确定协议双方执行责 任人,明确双方的责权关系,保证互相配合,防止互相推诿,以免影响工程施工和防汛。 二、加强水利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 (一)大江大河的综合治理规划及重大专项规划,由水利部负责组织编制,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和专家意见 的基础上,报国务院审批。尚未经过审批和需要进行修订的规划、要抓紧做好修订和报审工作。 (二)水利工程项目应符合流域规划要求,工程建设必须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水利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 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 可证)等前期工作文件的审批,按照现行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三)水利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担水利工程的勘察设计任务,必须具备相应的水利水电勘察设计资质,严禁无证或 越级承担勘察设计任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勘察设计单位的水利水电勘察设计资质前,须征得水利行政主 管部门的问意。 (四)地质、水文、气象、社会经济等水利工程设计的基础资料,凡不涉密的,要向社会公开,实行资料共享。 (五)水利工程项目的安排必须符合流域规划所确定的轻重缓急建设要求,既要考虑需要,也要充分研究投资方向 、投资可能、前期工作深度等多种因素,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水利部门、受委托的咨询机构要对有关技术、 经济问题严格把关,提出明确意见。不具备条件的项目不予审批。 (六)前期工作费用按照项目类别分别由中央和地方承担,其中用于规划和跨流域、跨地区、跨行业的基础性工作 的,在中央和地方基本建设财政性投资中列支,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用于建设项目的,按规定纳入工程 概算。中央和地方在安排建设计划和建设资金时,应优先保证用于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用,并要合理安排资金进行 勘察设计工作。 (七)年度计划中安排的水利工程项目,必须符合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建设方案。工程施工必须具 备施工设计图纸,完备各项校核、审核手续。 三、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施工组织 (一)水利工程建设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 度。未按规定执行上述制度的,计划部门不安排计划,财政部门停止拨付资金。 (二)各级水利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和建设资金负行业管理责任。 (三)承建水利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并由项目法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择优选定,严禁无证或越级承建水利工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施工企业的水利水 电施工资质前,须征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工程施工不得分标过细或化整为零,严禁违法分包及层层转包。需 组织群众进行土料运输、平整土地等单纯的工序和以群众投工投劳为主的堤防工程,必须采取相应的保证质量的措施 ,具体措施由水利部负责制定。 (四)承担水利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与所监理工程相应的资质等级,并由项目法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择优选定。堤防工程中,长江一、二级堤防工程的监理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归口管理 ,其中一级堤防工程的监理由其所属的具备资质条件的监理公司承担;二级堤防工程依法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 单位,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批准。其他流域一、二级堤防工程的监理,属流域机构直接负责建设的堤防工程,由流域机 构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报水利部批准;不属流域机构直接负责建设的堤防工程,由项目法人依法通过招 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报流域机构批准。三级堤防等其他水利工程的监理单位,也要依法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 。 (五)进一步完善合同管理制。由水利部商有关部门,尽快组织制定《堤防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并严格按要求组 织实施。 四、严格水利工程项目验收制度 (一)水利工程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水利工程验收规程和规范。水利工程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 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堤防工程的分部工程验收由监理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竣工验收 ,一级堤防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主持;二级堤防由流域机构主持;三级及三级以下堤防由地方水利部门主持。 工程验收必须有专家参加,充分听取专家的意见。 (二)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单位要按水利工程质量评定规定提出质量监督意见报告,项目法人要按照财 政部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提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在以上工作基础上,验收委员会鉴定工程质量等级, 对工程进行验收。 (三)要充分考虑堤防工程应急度汛的特点,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中发现不符合施工质 量要求的,由项目法人责成施工单位限期返工处理,直至达到质量要求;对未经验收及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或进行 后续工程施工的,要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未经验收而参与度汛的工程,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度汛方案,保 证安全度汛。 五、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计划与资金管理 (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批准的建设方案和投资规模编制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工程概算。 (二)中央项目的年度计划由水利部报国家计委,地方项目的年度计划由省计划和水利部门进行初审,其中一、二 级堤防和列入国家计划的大中型项目的年度计划,须报送流域机构审核,由省计划和水利部门联合报送国家计委、水 利部,同时抄送流域机构备案。 (三)地方要求审批项目或在年度计划中要求中央安排投资的,要在申请报告中说明地方资金的具体来源,并出具 出资证明。凡不通过规定渠道报送的项目,一律不予受理。地方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予审批,不得安排中央资金。 地方已承诺安排资金,但实际执行中到位不足的,中央计划、财政、水利等部门要督促地方补足,必要时可采取停止 审批其他项目、调整计划、停止拨付中央资金等措施,督促地方将建设资金落实到位。 (四)完善协商和制约机制,减少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的层次和环节。中央项目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分别由 国家计委和财政部下达到水利部,地方项目的计划由国家计委和水利部联合下达到省计划和水利部门。地方项目的基 本建设支出预算,由财政部下达到省财政部门。国家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下达后,省计划、财政和水利部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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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田

来源:天津建设工程律师事务所

原文:www.jtcjianz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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