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共消防安全的通告 (1995年4月15日发布公通字[1995]27号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障公共安全,积极预防火灾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公民必须增强消防法制观念,高度认识火灾的严重性,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改善防火条件,落实防火措施,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二、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必须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依法对消防安全承担法律责任三、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对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将建筑工程防火设计报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保证工程质量。工程竣工后,其消防设施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四、宾馆、饭店、商场、医院、体育馆、影剧院、歌舞厅等公共场所,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火源、电器管理,设置符合标准的火灾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配齐灭火器材,保持疏散通道畅通,在营业时间必须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查和检查;严禁将安全出口遮挡、上锁、堵塞,严禁带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影剧院、歌舞厅、体育馆等公共场所严禁超员营业五、各种集会、展览、展销、演出等大型活动的举办单位,必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制定灭火预案和应急疏散方案,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六、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并申领许可证、准运证七、生产、销售、维修灭火器具、火灾探测报警装置、火灾固定灭火系统装置、防火材料等消防安全产品,必须按照有关技术监督和管理的规定,取得质量认证或许可,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未经检测许可的消防产品,不得上市销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严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消防产品八、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通道等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当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原有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合需要的,应当增建或者进行改造九、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爱护公共消防设施,严禁损毁、埋压、圈占和挪用消火栓、消防设备和器材,严禁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十、从事消防工程设计和施工、固定消防设施操作、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保管、消防产品检验维修等特定工种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十一、消防安全人人有责。城乡居民应当学习、掌握基本的防火灭火知识,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疏散自救。对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制止、举报和控告十二、本通告发布后,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自行组织检查和改进;火险隐患严重、没有安全保障的,应当自行停止生产或者营业十三、凡违反本通告者,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业改正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觉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提高办事效率,公开办事制度,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反者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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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田
来源:天津建设工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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