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需专业 针对质证是关键
案情介绍
中国某国有大型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总承包单位(简称A)在吉林C市承包中环路项目施工任务。A将其总包的工程项目中沥青混凝土面层摊铺任务,分包给了B施工单位。合同双方约定分包单位开工日期为2010年9月1日。为此,分包单位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包括租赁设备、房屋和雇佣人员。但由于总包单位A迟迟没有按时提供相应的水稳基层的工作面,一直无法正常施工,一直到11月1日才能正式开工。于是,B施工单位,将总包单位A告上C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A由于自身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没有按时提供给分包单位B工作面,而给B造成的经济损失95万元,进行赔偿。
被告A公司,协调监理单位,希望监理出庭作证,证明A单位没有拖延工期,但监理单位拒绝作证,并表示,既不给A单位作证,也不给B单位作证。
此案有点悬!
在法庭上,被告B单位的代理人,举出如下证据:1、《沥青混凝土分包合同》,以证明开工日期为2010年9月1日;2、租赁各种设备的合同,证明损失的租赁费用;3、经过公证的监理证人证言,但证言表述的内容是沥青混凝土路面质量是合格的;4、其它与诉讼请求无关的一些证据。
被告A单位的代理人针对原告提出的证据,做出如下答辩:1、认可《沥青混凝土分包合同》;2、对原告提交的租赁合同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因为分包合同的签订日期是2010年8月25日,而租赁合同的签订日期却为2010年8月15日,显然是伪造的,出现漏洞;3、经过公证的监理证人证言,证明的是原告所做工程质量没有问题,与诉讼请求没有关系,与本案不具备关联性;4、原告提出的其它证据,看起来很丰富,但与该案件均没有关系,不具备关联性。
同时被告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一份2010年9月3日的监理验收基层水稳碎石合格的报告,报告上写明,“可以进行下一步工程施工”。以证明在2010年9月3日,总包单位已经具备了在工程施工工作面,可以进行施工,是原告没有准备好,所以才拖延,故晚开工的责任,应该由原告负责。
一审法院审理结果
C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B提交的证据存在明显缺陷,故要求原告B撤诉。在法院的压力下,原告以撤诉结束此案件。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本案实质问题,在工程行业中,专业术语叫“索赔”,索赔是很专业的工作,而非专业人员,往往无法理解。
原告代理人头脑不是很清楚或对工程业务不是很熟悉,无法进行有效的应对。其所提的证据,与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不相符合,且大量证据不具备关联性、不严密,无法支持自己的主张。
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代理人也没有进行有效的质证,显然是缺乏专业知识造成的。本来被告提交的仅仅是一段30米水稳施工合格的证据,在工程实践中,被告A应提供足够长的施工工作面,原告才可以进行沥青混凝土施工。而原告在法庭上无法提出对此专业技术问题的质疑,导致对自己有利的索赔案件,最终以失败告终!
该案件是典型的因为对方责任,造成工程延误的费用索赔案件。其确定延误时间和确定索赔金额是本案的关键,索赔金额的计算,需要非常专业的工程知识背景,不是非专业人士所能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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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田
来源:天津建设工程律师事务所
原文:www.jtcjianz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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