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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自强诉宁波隆盛冷藏食品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

来源: 时间:2019-04-27

原告费自强诉被告宁波隆盛冷藏食品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8月8日受理后,被告在2002年6月8日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赔偿损失。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原告提起的本诉与被告提起的反诉合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诉称:2000年5月中旬原、被告经反复磋商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建造一座冷库及办公楼和相应的配套、附属设施,实行包工包料,原告按认同的图纸构建。付款办法为工程完工前,陆续支付总价的60%,余款在工程竣工后10天内一次性付清。同年5月27日,原告带领施工人员开始填塘渣等基础工作,主体工程于9月底完成。10月初开始,对被告的办公用房进行装璜,至年底结束。工程完工后,双方共同委托了专事概预算的徐亚明先生决算,确认土建工程总价为1155493元,此外管道工程共计500元,装璜耗资117511元,上述合计工程款1297504元。被告自当年6月2日至今年1月21日分多次支付了其中的740000元,余款557504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迄今仍分文未付。现要求被告即时支付工程款557504元。

  原告(反诉被告)为证明事实提交如下证据:

1、图纸一套17张。

  以证明原告(反诉被告)为被告(反诉原告)建造冷库及办公用房事实,并且证明按图施工。

  2、工程预算书一份,20页。

以证明工程预算造价。

3、工程决算表一份。

以证明工程决算价格。

  4、被告(反诉原告)为建造办公用房清单一份共5页。

以证明办公用房造价。

  5、证人杜正平当庭作证。

  以证明原告(反诉被告)为被告(反诉原告)建造冷库、办公用房,该工程系杜正平介绍,还证明工程造价、付款期限、工程起始日期等。

  6、证人来祖兵当庭作证。

  以证明工程建造过程及工程起始日期。

  7、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签订协议一份。

  以证明工程造价、工程质量要求、付款办法等。

  被告(反诉原告)辩称及反诉:1、本案建筑承包合同是一份无效合同,建筑承包合同的施工方是有资质规定的,而本诉原告是没有任何资质,签订该合同是无效的。2、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经慈溪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鉴定:①月台地坪起砂;②冷库在靠近机房边未做外墙抹灰;③冷库东边未做散水;④墙面等抹灰较粗糙;⑤月台部分顶房屋面梁与砌体间有温度裂缝;柱与砌体间由于拉结筋设置不规范局部出现施工竖向裂缝;⑥冷库屋面框梁、联系梁内温度影响产生较规则的多边棱形裂缝,裂缝宽度均在0.3毫米内;⑦办公楼卫生间污水不能排出,西首屋面平台防水卷材局部起鼓,局部出现渗漏,特别是冷库部分更是有安全隐患,须加固处理。3、请求法院主持对质量状况作出鉴定,鉴定的内容是:①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部分的状况和不符合实际图纸的各部分状况;②是不是危房。4、对原告提出的工程款的决算提出异议,是原告单方面制作,未经被告同意,工程款总额应下浮15%,按协议墙面还没有完成,30%是不需要付的。5、本案是无效合同,请求法庭在确定原告方施工的工程质量状况之后,再对工程的现状进行价格鉴定。6、请求判令反诉被告即时对系争工程加固修复处理至达到合格要求,如果法院认为反诉被告无力加固修复处理时,则令反诉被告赔偿加固修复处理费用及反诉原告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40万元。

  被告(反诉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1、照片一组共22张。

  以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

  2、慈溪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2002年4月8日作出的鉴定报告一份。(附砼芯样抗压试验报告)

  以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有安全隐患。

  3、慈溪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于2002年1月29日出具的回弹测强报告复印件一份。

  以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为不合格工程。

  4、原告(反诉被告)2000年10月18日出具的工程承诺书一份。

  以证明工程应达到合格要求。

本院调查搜集证据:

  1、对工程质量问题,口头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委托浙江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鉴定。结论:属三无工程(无证设计、无证施工、无工程监督),不予受理。

  2、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本院委托慈溪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鉴定,鉴定方法采用破损法,鉴定意见:①依据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房屋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②建议施工质量问题由建设方与施工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有关基建审计事务所审定解决。

  3、本院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宁波市分行慈溪市支行对工程造价及因施工原因需修复的工本费进行鉴定,鉴定结论:①土建工程947420元;②管道安装16334元;③办公用房装璜费87574元,小计1051328元(土建工程各项目均按合同下浮15%)。④因施工原因引起的需修复工本费用计3698元。另外挖池槽填塘渣无资料依据,现按原告的工程量核实,决算额为44258元。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1、对原告(反诉被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反诉原告)无异议,但该图纸无设计单位出图章,因此只对该图纸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该图纸的设计质量要求不予认可。

  2、对原告(反诉被告)提供的证据2、3、4,被告(反诉原告)认为是单方的预算、决算不应认可。本院认为本案是无效合同纠纷,因此对上述证据不予采纳。

  3、原告(反诉被告)提供的证人杜正平、来祖兵,当庭所作的证词。对杜正平介绍工程以及工程起始时间予以确认。对证人来祖兵证明的其参加施工及工程完工时间予以确认。

  4、对原告(反诉被告)提供的2000年5月20日与被告(反诉原告)所签协议一份。被告(反诉原告)对该协议无异议。对该协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因原告(反诉被告)无证施工,该协议应确认无效。

  5、对被告(反诉原告)提供的照片一组,该工程外表存在问题,对该证据予以采纳。

  6、对被告(反诉原告)提供的慈溪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于2002年4月8日出具的鉴定报告一份,原告(反诉被告)表示异议。对该鉴定报告不予采纳。

  7、对被告(反诉原告)提供的慈溪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于2002年1月29日出具的回弹测强报告一份。原告(反诉被告)提出异议,认为一是单方委托效力不及法院委托,二是复印件不能作定案证据。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8、对被告(反诉原告)提供的原告于2000年10月18日出具的承诺书一份。因本案纠纷系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至终没有法律约束力,只能根据处理无效合同的原则办理,因此对该证据不予采纳。

  经审理查明:2000年5月20日原告(反诉被告)费自强与被告(反诉原告)宁波隆盛冷藏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由原告(反诉被告)承建被告(反诉原告)的冷库一座(包括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按94浙江省建筑预算定额标准收费,总价按15%下浮计算,工程税发票由被告(反诉原告)自负。工程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付款方法第一期付总造价的50%,第二期基础完成预付总造价的10%,第三期建筑工程完成付总造价的10%,第四期内外粉刷完成支付总造价的30%。其余金额待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付清。协议签订后原告(反诉被告)组织施工,至2000年9月底主要工程完工。至2001年1月21日被告(反诉原告)共支付工程款740000元。之后,原告(反诉被告)向被告(反诉原告)催讨所欠工程款,被告(反诉原告)以工程不合格为由拒付。诉讼中,本院委托浙江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质量鉴定,鉴定结论为三无工程,不在鉴定范围,不予受理。根据上述情况,又按照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本院又委托慈溪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鉴定,鉴定方法采用破损法,鉴定意见:①依据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房屋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②建议施工质量问题由建设方与施工方协商解决。为此,本院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宁波市分行慈溪支行对工程造价及因施工原因需修复的工本费进行鉴定,鉴定结论:①土建工程造价947420元;②管道安装费用16334元;③办公用房装璜费87574元,小计1051328元(土建工程各项目均已按合同下浮15%计算)。④因施工原因引起的需修复工本费用计3698元。另外,挖池槽填塘渣无资料依据,按原告的工程量核实,决算额为442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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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田

来源:天津建设工程律师事务所

原文:www.jtcjianz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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