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通知为了加强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监督机构的作用,确保工程质量,我们在有关部门已颁发的法规的基础上,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制订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研究贯彻执行名称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题注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工作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由政府授权的专门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督其主要依据是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第三条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及建筑构件,均应按照本规定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其中,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可暂不实行质量监督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为建设部,在地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业、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和相应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章名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设部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二)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三)掌握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四)负责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争端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实施细则(二)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资质,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核发监督员证书(三)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工作经验,组织对监督人员的培训(四)组织、协调和督促处理本地区或本部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争端第七条市、县建委(建设局)应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规定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置从事管理工作的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第九条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国务院各工业交通部门所设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均简称监督站)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核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构件厂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二)监督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构件厂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检查其工程(产品)质量(三)核验工程的质量等级和建筑构件质量,参与评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优质工程(四)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五)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第十条大中型工业、交通项目质量的监督,按隶属关系由其建设主管部门或由它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其它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由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站负责章名第三章监督站的管理及人员资质第十一条监督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监督站的工作全面负责。监督员对受监工程负责监督站的人员专业结构要合理、配套,其中,技术人员不得少于该站人员总数的70%第十二条监督站站长、监督员资质条件(一)监督站站长应由取得建筑类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其中,特大城市和负责大中型工业、交通项目监督的监督站站长应由高级工程师担任;技术力量薄弱的县监督站站长可以由助理工程师担任(二)监督员应由具备相应建筑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设计或施工5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担任;技术力量薄弱的县也可以由具备相当于高中毕业文化程度且具有5年以上施工经验的人员担任第十三条监督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的建设司考核合格并领得证书后,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第十四条监督站的监督人员数量按监督工作量配备。房屋建筑工程按施工面积每3~5万平方米配备一人;工业、交通及市政公用工程监督人员的配备由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特点确定第十五条为保证监督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监督员必须做到(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政策和法规,严格按国家技术标准监督、检测工程质量(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地反映质量情况,及时妥善地处理质量问题(三)努力提高业务水平,虚心听取有关单位意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认真改进监督工作(四)遵守监督、检测人员守则章名第四章监督工作程序与内容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一个月,应到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提交勘察设计资料等有关文件。监督站应在接到文件、资料的二周内,确定该工程的监督员,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并提出监督计划第十七条监督工作的内容(一)工程开工前,监督员应对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进行核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开工施工图设计质量监督,主要审查建筑结构、安全、防火和卫生等,使之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二)工程施工中,监督员必须按照监督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房屋建筑和构筑物工程的抽查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决定使用功能、安全性能的重要部位;其它工程的监督重点视工程性质确定建筑构件质量的监督,重点是核查生产许可证、检测手段和构件质量(三)工程完工后,监督站在施工单位验收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验第十八条对委托监理的工程,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由它授权的质量监督站主要是核查其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核定工程质量等级章名第五章权限与责任第十九条监督站有以下权限(一)对工程质量优良的单位,提请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二)对不按技术标准和有关文件要求设计和施工的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三)对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单位令其及时妥善处理,对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罚款,在施工程应令其停工整顿(四)对于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作出返修加固的决定,直至达到合格方准交付使用(五)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按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办理第二十条监督站及其监督员对受监工程承担监督责任。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由其主管部门追究监督责任(一)监督站只收费不监督的(二)监督员在监督工作中,因不坚持技术标准或严重失职而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三)监督员核验工程质量弄虚作假的第二十一条监督站只收费不监督的,要退还收取的监督费。监督人员因失职、失误、渎职发生第二十条(二)、(三)款所述情况,主管部门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处分,触及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监督站及监督员在工程质量监督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主管部门应视情况给予表扬,嘉奖等奖励章名第六章费用与管理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和建筑构件生产厂应按有关规定向监督站交纳监督费第二十四条监督站收取的监督费应在当地建设银行开户,并单独立帐第二十五条监督费主要用于监督工作的正常经费支出(如办公费、职工工资、财政部文件规定的有关开支等),购置检测仪器、设备及交通工具等任何单位不得挪用监督费第二十六条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岗位主要在施工现场,其劳保福利待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参照当地施工现场质量检查人员的标准确定章名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规定原则适用于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商人或社团组织在大陆投资建设的工程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监督文件,凡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名称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办法题注章名一、考核内容(一)监督站1.机构、人员和经济,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无隶属关系2.人员专业结构要合理配套。其中,技术人员(不含兼职人员)不少于全站工作人员的70%3.站长应由取得工程师以上职称的相应工程类的技术人员担任。其中,特大城市和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的监督站站长应由高级工程师担任,技术力量薄弱县的监督站站长可由助理工程师担任4.必须具有下列制度(1)岗位责任制和技术责任制度(2)监督员工作手册制度(包括记录、保管和检查(3)原始记录、检验报告、图纸和其它技术资料的存档制度(4)质量事故的报告、处理制度(5)检测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和维修制度(6)财务管理制度5.具备必要的检测手段(二)监督员1.监督员应具有相应工程类中专以上学历并有从事设计或施工5年以上工作经历技术力量薄弱县的监督员亦应具备相当于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具有5年以上施工经验2.具有质量管理、质量监督、标准和计量工作的基本知识3.经过岗位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章名二、考核等级划分(一)监督站1.合格有关考核内容全部合格,即上述所列一项(一)款中1至5条全部合格2.基本合格有关考核内容的主要方面合格,即上述所列一项(一)款中1至3条合格,4至5条基本合格(二)监督员监督员符合上述一项(二)款中1至3条为合格章名三、考核及程序(一)所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监督员均按本办法进行考核(二)考核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建设司(基建司)负责,并制订考核实施计划章名四、考核结果处理(一)经考核合格的监督站和监督员,颁发按建设部统一格式印制的证件。基本合格的监督站限三至六个月整改复查;不合格的监督站要停止工作,进行改组或重建;不合格的监督员要调离(二)考核结果报建设部建设监理司备案(表式附后附表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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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田
来源:天津建设工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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