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包工程引起的债务承担问题
2019-04-30
案情:
2005年11月15日,A房产开发公司将其开发的怡景新苑9号、10号住宅楼工程发包给B建筑公司承建,承建范围为土建、装饰、水电、暖卫;开工日期为2005年11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06年7月1日;合同价款713万元。B建筑公司承包上述工程后,将其转包给王某,双方于2006年8月20日补签协议一份,约定:B建筑公司同意王某施工承建怡景新苑9号、10号住宅楼工程;工期自2005年12月26日至2006年10月30日;王某承担B建筑公司在与建设单位A房产开发公司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承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按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工期、安全生产等进行施工;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一切债权债务由王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