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没有按要求提供财会报告是否可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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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招标的平等竞争原则没有损害,有关法规的宗旨是求我们将合同授予最优秀的承包商的。作为法院也有义务服从这一立法宗旨。如果接受有“轻微违规”的标书更有利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法院可以判决要求业主接受有“轻微缺陷”的标书。
在一个工程的招标过程中,业主因为承包商提供的财会报告是比招标文件要求早一个月的数据,业主否决了该承包商的标书。该承包商起诉业主,要求业主将合同授予自己。法院在判决中认为,由于承包商的错误是因不慎无意造成的,承包商没有任何恶意,而且随后提供的最新数据修改标书的有关财会报表对业主和其它投标人均没有损害,这样,该标书中的缺陷是可以接受的。法院判决要求业主将合同授予该承包商。
这里的关键是要权衡承包商的履约能力,比较标书中提供的数据和最新提交的数据,是否因为这一个月的差别而有大的改变。如果没有大的改变,又不影响招标的平等竞争,我们认为该承包商的标书就是可以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