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改善施工从业人员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结合济南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本市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等所需要的费用。
建筑工程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所用的特殊的安全防护措施及危险性较大工程,其实际支出费用超出本规定的安全防护费用的部分,由施工单位列出施工安全措施项目费用清单,经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核实后,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它要求的,所发生的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由以下内容组成:
(一)安全施工费;
(二)环境保护费;
(三)文明施工费;
(四)临时设施费;具体费用项目组成,执行“山东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项目组成” (鲁标定字[2005]15号)的规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照《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关于发布建安工程规费的通知》(济建标字[2005]2号文)的规定计取。
第七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的数额。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应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予以明确。施工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6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开工前应预付50%。主体结构完成一半时再支付20%~30%,其余部分装饰装修施工前付清。
---------------------
作者:小田
来源:天津建设工程律师事务所
原文:www.jtcjianzhu.com
版权声明:本文为天津建设工程律师事务所整理,转载请附上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