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135-1629-0113

法律专题

Legal Topics
田学义律师
电话:135-1629-0113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万达中心写字楼36层
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标准调低

来源: 时间:2019-04-30

昨日,记者从建设部门获悉, 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减轻建设企业负担,我市还调整了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工程预备中标期间,外地进烟建筑施工企业到工程所在地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缴纳的劳务工资保证金标准,由原来按承建工程合同造价的10%降到6%,企业也可到担保公司提供等额担保。

为保证建筑农民工的利益,我市规范了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的使用。规定出现下列3种情况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动用劳务工资保证金为劳务人员支付劳务工资:1、建筑施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或故意拖欠劳务工资的;2、施工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承包人出走等原因,逃避支付劳务工资的;3、施工企业以无资金为由拖延支付劳务工资的。

另外, 对于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的返还,我市建设部门也做出严格规定。按照要求,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在无拖欠劳务工资保证书上签字盖章,并由相关企业提出申请,经清欠机构审查确认后,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3个月内办结返还手续。




--------------------- 


作者:小田

来源:天津建设工程律师事务所

原文:www.jtcjianzhu.com

版权声明:本文为天津建设工程律师事务所整理,转载请附上原文链接!


Copyright © 2016-2020,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 天津建设工程律师事务所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 津ICP备16002057号-8技术支持:匠人匠心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