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某甲以深圳市某施工企业名义承接了一个给水加压泵站的土建工程施工任务,随后与某乙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将该工程交由某乙负责施工,2004年某甲和某乙因其内部工程款项结算问题发生纠纷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某乙将某甲、该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一并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诉请判令某甲支付原告工程款-元及银行贷款利息,诉请判令该施工企业及建设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1、挂靠行为的概念
所谓挂靠行为,是指①个人、②建筑施工企业或③其他单位以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的违法行为。
2、挂靠行为的违法性 挂靠行为是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命令禁止的行为。
《建筑法》第26条第二款规定,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第二款规定,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3、挂靠行为的各种表现形式
根据《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第67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
下列情形可以视为挂靠:
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和单位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斯泰科、广兴泰、富坚达)
资质等级较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较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包括以被挂靠企业××工程队或××项目部的名义组织施工;
资质等级较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与资质等级较高的建筑企业以联营的形式承揽较高资质才能符合要求的工程;
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的名义承揽总承包工程的;
承包人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转包协议或违法分包协议,以包代管,转承包人或违法分包人隐名施工的;
《深圳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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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田
来源:天津建设工程律师事务所
原文:www.jtcjianz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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