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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颁发《关于收缴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9-04-29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颁发《关于收缴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计委、建委,各有关委、办、局、总公司 为了保护现有耕地,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加快我市墙体材料革新步伐,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京政发(1993)4号〕的精神,制定了北京市《关于收缴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的管理办法》,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章名附件 关于收缴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加快墙体材料革新的步伐,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文件的通知(京政发〔1993〕4号文,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要优先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精心设计、精心施工,促进建筑业的技术进步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翻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在目前情况下,除内、外墙不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现浇、预制钢筋砼结构外,其它结构建筑工程,均由建设单位依照“通知”和本办法缴纳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 第四条 收缴的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作为市财政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在建设银行设“基金”专户 第五条 建设单位所缴纳的“限制使用费”,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内。这项基金不得做为设计、施工取费和其它纳税的基数 第六条 缴纳标准,按每平方米建筑计算 工业生产性建筑按单项工程每平方米建筑缴纳六元 民用建筑按单项工程每平方米建筑缴纳九元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同时交纳 1.由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墙改办)委托规划部门设专人负责收缴。使用专用收款凭证(一式三联) 2.规划部门凭建设单位的已收缴款凭证,办理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规划部门将每日收款全额送存建设银行设立的“基金”专户 第八条 市财政局委托建设银行设立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基金”专户,作为专项“基金”收支核算总帐户 建行经办行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收缴、支出“基金”情况书面报告市节能墙改办 第九条 对已缴纳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的工程栋号,经变更设计,施工采用了新型墙体材料(除实心粘土砖外,均视为新型墙体材料),结构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持设计、施工单位出具的证明及原专用已收款凭证,向市节能墙改办申报,经核实后,进行返还 1.返还标准 按该工程已缴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数额,只外墙未使用者返还40%;只内墙未使用者返还50%;内、外墙均未使用实心粘土砖者返还90% 2.依据返还数额,由市节能墙改办开具专用返还单,由建设银行“基金”专户支付、返还建设单位,作为降低工程投资 第十条 “基金”的使用,实行有偿和无偿使用。除必须保证 第九条规定的返还外 主要用于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的科研、试验、制订规范、标准和新技术、新产品开发、推广应用、奖励、重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项目的银行贷款利息补助及有关管理费用等 具体使用手续实行预算方式管理 1.由项目的主承办单位提出,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预算,对其中需要由“基金”支付的数额,向市节能墙改办提交书面申请(附项目文件一份) 2.市节能墙改办经审核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 3.市节能墙改办根据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和金额办理批准使用“基金”通知单。由建行经办行“基金”专户支付 4.已批准使用“基金”的项目完成后,主承办单位要向市节能墙改办报告结果 第十一条 市节能墙改办,设专职机构负责组织“基金”的收缴、存储、使用等综合管理工作。并向领导小组会议报告年度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本项“基金”是推进全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的专项资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市财政局、审计局、建设银行要对“基金”的收缴、使用、返还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不按本规定缴纳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的建筑工程和拒不执行市建委、首规委(90)京建材字第269号《关于在围墙建筑中禁用粘土实心砖的通知》的围墙工程,规划部门不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委不批开工证,银行不予拨(贷)建设工程款。擅自开工者,市有关主管部门按违章施工处理 对收缴、返还、使用管理工作中违犯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贪污受贿者由市有关主管部门查处,触犯刑律者,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对积极采用新材料、新技术进行墙体材料革新、推广节能建筑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推广量大和具有重大意义的科研成果项目实行重奖 有关奖励标准、奖励范围由市节能墙改办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节能墙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随同(京政发〔1993〕4号)文一并实施。凡在1993年5月1日(含本日)以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者(以规划部门发证日期为准),一律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1993年5月1日以前规划部门已正式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不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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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田

来源:天津建设工程律师事务所

原文:www.jtcjianz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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