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阮友直
通讯员 魏莉 陈敏
本报讯 福州市郊区洪山镇温泉村原村委会主任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贿赂共计15万美元和57万元人民币。日前,南平延平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上半年至2005年初,李某身为温泉村村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便利,在温泉村土地开发建设、旧城改造、土地出租中,收受福建七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冯某等人,给予的贿赂款20万元人民币;福建金德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蔡某,给予的贿赂款10万元人民币,并伙同村两委成员王某等人均分,他个人分得2万元人民币;福州宜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庄某,给予的贿赂款1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4.1万元);福州市金益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钟某,给予的贿赂款15万元人民币;挂靠福州鼓楼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许某,给予的贿赂款10万元人民币;福州瀛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林某,给予的贿赂款1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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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田
来源:天津建设工程律师事务所
原文:www.jtcjianz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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