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闻晨报》报道,在施工现场受伤的张师傅将侵权单位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8.5万余元。长宁区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判决,由于事发时没有戴安全帽,张师傅对自己的受伤也要负责,法庭判决被告单位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师傅获赔11.4万余元。
2011年11月的一天,张师傅在长宁区一处别墅工地进行空调地暖安装施工。突然,一块混凝土砖块从脚手架上掉下,正好砸在张师傅头上,张师傅顿时血流如注。工友们迅速将他送到医院急救。经医生诊断,张师傅的脑外伤为右侧颞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后又被诊断为外伤后精神障碍。经司法鉴定,张师傅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去年6月,张师傅向长宁区法院起诉,要求承包该建筑装潢工程的某工程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12项费用共计18.5万余元。张师傅认为,是被告公司的施工人员操作不当才导致他受伤的,被告理应全额赔偿。但工程公司却认为,他们只是工程的管理方,不是侵权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法庭确认被告公司是涉案工地建筑装潢工程的总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工作人员佩戴安全帽等负有管理职责。被告管理失职具有过错,由此造成原告受伤,被告理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原告未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违反了建筑工程人员安全施工的法律规定,也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法庭在逐项审核赔偿费用后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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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田
来源:天津建设工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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