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遇到一件烦心事,因为委托人在与其签订风险代理协议后,未经其同意擅自撤诉造成违约,律师事务所没有拿到律师代理费,就愤而走上法庭为自己打起了官司。近日,法院依法审结了首例风险代理合同纠纷案。
签订风险代理协议
2005年2月27日,丰县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王xx、李xx、王x民三人担保,与徐州xxx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风险代理协议书》。该协议书的甲方为丰县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xx市政工程公司),乙方为徐州xxx律师事务所(下简称xxx律师事务所)。
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甲方因与丰县建设局拖欠工程款案件,聘请乙方为代理人,代理期限至执行终结。其中协议第三条第6项约定:在本纠纷处理过程中(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和对方当事人私下和解、撤诉,以及私下接受对方的实物或金钱;除非乙方违背代理职责,损害甲方利益,甲方不得单方终止、解除、变更本协议,不得另行委托其他代理人。协议第三条第7项约定:甲方坚持委托其他代理人的,或擅自解除本协议的,出现败诉结果,甲方应当返还乙方垫付的一切费用,同时,按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支付律师代理费,出现胜诉结果,按本协议约定的费用标准支付律师代理费。另外,该协议又约定由王xx、李xx、王x民三人做甲方履约的保证人,保证责任形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期限为两年。
律师如约参加诉讼
签订风险代理协议书之后,xxx律师事务所开始为所代理的案件多方奔波。应xx市政工程公司的要求,xxx律师事务所为其代书了起诉状,于2005年3月8日向徐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按照协议约定垫付了22225元的案件受理费。
此后,xxx律师事务所委派该所张昌夫律师作为xx市政工程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陪同办案人员完成了有关证据的保全,并于7月12日、8月9日在徐州市中级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xx市政工程公司诉丰县建设局拖欠工程款纠纷案时,作为xx市政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庭审过程中,由于xx市政工程公司与丰县建设局双方对支付期限达不成一致意见,法院决定择期宣判。
委托人不履行协议
2005年8月11日,xx市政工程公司在未经xxx律师事务所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从徐州市中级法院撤回起诉,并于9月3日从丰县建设局领取了20万元工程款,但却未支付xxx律师事务所的代理费用。律师得知后,十分气愤,就找到xx市政工程公司负责人,要求xx市政工程公司按照风险代理协议中的约定,给付xxx律师事务所垫付的案件受理费,并支付律师代理费,但遭到拒绝。
9月22日,xxx律师事务所一纸诉状将xx市政工程公司和王xx、李xx、王x民三人推向被告席。
对簿公堂律所胜诉
丰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xx市政工程公司在未经xxx律师事务所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向法院提出撤诉,违反了双方的代理协议约定,属违约行为。故xx市政工程公司应当给付代理费36000元。因王xx、李xx、王x民系保证人,且保证责任形式为连带责任,故三人对xx市政工程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xx市政工程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7日内偿还原告xxx律师事务所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2225元,并支付代理费36000元,被告王xx、李xx、王x民承担连带责任。
---------------------
作者:小田
来源:天津建设工程律师事务所
原文:www.jtcjianzhu.com
版权声明:本文为天津建设工程律师事务所整理,转载请附上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