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0]37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建委《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严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严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保证《招标投标法》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中全面、正确地实施,并以此促进各级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严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切实提高工程质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是规范各类招投标行为的基本法,不仅规定了招标方式、法律责任等实体性内容,还规定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程序性内容,对搞好工程建设领域中的招标投标活动有着重大的意义。各工程建设有关单位,特别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要认真学习《招标投标法》,充分认识实施《招标投标法》的意义,正确了解法律的精神实质,掌握法律规定的内容,以便准确有效地执行《招标投标法》。市建委要编写有关培训教材,并组织全市有关单位分片分类学习培训。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生动有效地向社会广泛宣传《招标投标法》,使所有参加和从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人员,都能够知法、懂法、守法,在全社会形成共同遵守《招标投标法》的舆论环境。 二、贯彻《招标投标法》应严格执行的规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发包: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4.国家及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5.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 6.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 7.住宅工程; 8.移民工程; 9.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市政府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二)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的规模标准为:建筑面积1000m2以上、总投资50万元以上(区县建筑面积800m2以上,总投资30万元以上)的房屋等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 (三)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分别在市、区县(自治县、市)经批准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主城八区及两个开发区的建设工程,必须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所公开交易,其他地区的建设工程应在当地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公开交易)。 专业工程应按“属地进入,专业管理、统一协调”的原则,进入各地的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由专业主管部门履行各自的职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 勘察、设计、工程分包、建设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招标,应尽快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实行招标发包。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经批准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提供的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建设工程招标发包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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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田
来源:天津建设工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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