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135-1629-0113

法律专题

Legal Topics
田学义律师
电话:135-1629-0113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万达中心写字楼36层
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来源: 时间:2019-04-27

福建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公司(简称三建公司)诉琼海市海发工贸有限公司(简称海发公司),请求海发公司支付海发寓苑(原海发大厦)工程款53.1409万元(人民币,下同)、逾期付款违约金81.9845万元、人工工资调差费67.9397万元,海发公司反诉,请求三建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90万元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1998年6月1日作出(1997)琼海经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海发寓苑《工程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除违约金约定过高外其他内容合法有效,判令海发公司向三建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54.6887万元及其利息、工程质量保修保证金2.9778万元及其利息,照准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要求,驳回三建公司要求海发公司支付人工工资调差费67.9397万元的诉讼请求,决定本诉案件受理费24153元由三建公司负担17323元、海发公司负担683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4010元由海发公司负担。三建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改判海发公司支付人工工资调差费67.9397万元及其利息。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11月13日作出(1998)海南经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除改判海发公司向三建公司支付人工工资调差费65.8267万元及其利息外,维持了原判其他内容,并决定一、二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8306元和反诉案件受理费14010元由海发公司负担。

  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因三建公司申诉而对海南嘉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嘉陵公司)与海发公司海发寓苑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所作的(1997)海南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和海发寓苑房屋确权纠纷一案所作的(1999)海南民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进行复查时发现,本案遗漏共同被告嘉陵公司,遂于2001年3月16日作出(2001)海南经再字第3号民事裁定,撤销本案上述两审判决,将本案发回琼海市人民法院重审。

  琼海市人民法院通知嘉陵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后,嘉陵公司以三建公司对工程质量等遗留问题至今没有解决,房屋至今没有交付等为由提出反诉,请求三建公司依约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20万元。琼海市人民法院对本案重审后于2001年12月10日对本案作出(2001)琼海经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以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对嘉陵公司与海发公司海发寓苑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所作的(1997)海南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已认定海发公司和嘉陵公司在海发寓苑中的实际投资比例分别为24.66%和75.34%为根据,判令海发公司和嘉陵公司对拖欠三建公司的工程款54.6887万元、保修保证金2.9778万元、人工工资调差费65.8267万元及其各自的利息分别承担24.66%和75.34%的责任,且双方互负连带责任;以海发公司和三建公司要求互不追究违约责任为由,照准了双方的要求,并以嘉陵公司请求三建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为120万元,三建公司请求嘉陵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为150万元,三建公司要求双方违约责任互抵对嘉陵公司有利为由,照准了三建公司要求。同时决定,本诉案件受理费33524元由三建公司负担17460元,海发公司负担16064元;海发公司反诉的案件受理费14010元由海发公司负担,嘉陵公司反诉的案件受理费16064元由嘉陵公司负担。嘉陵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的另案生效判决已明确划分了其与海发公司在海发寓苑中的投资比例为由,认为一审判决判令其对海发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当;以海发公司与三建公司1996年2月13日签订的一份补充协议(即《协议书》)已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作出了新的约定并已履行完毕,海发公司不存在逾期支付工程款的问题,而三建公司对海发寓苑工程的后期遗留问题长期不能解决,且至今占用房屋出租获利,拒不交房,应当依约承担违约责任为由,认为一审判决确认双方违约责任互抵不当。

  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9日作出(2002)海南民再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判),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

  原判认定:1993年5月12日,嘉陵公司与海发公司签订《联营协议》,约定由海发公司提供2461.66平方米土地、嘉陵公司投资2000万资金,联合开发建设海发寓苑;嘉陵公司分得70%利润,海发公司分得30%利润,亏损风险按该比例分担等。1994年7月21日,嘉陵公司与海发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海发寓苑建设前期的土地受让工作,以海发公司的名义对外展开;工程建设中的财务工作由海发公司具体负责,嘉陵公司派人指导、监督和检查;海发寓苑的建筑施工以海发公司名义招标和确认施工单位并与之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海发公司处理;双方对合作过程中形成的土地、房产及其它资产享有的具体份额,待双方的投资金额核定后按实际比例确认等。1994年7月29日,海发公司与三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三建公司以包工、包料、包造价、包工期的方式承包海发寓苑的施工,其中工程承包造价为505.5327万元(玻璃幕墙、灯具等可以据实调整),工程自1994年8月6日至1995年2月23日止,总工期200天(至验收合格之日止);海发公司根据三建公司每月报送的进度表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90%的工程进度款,待工程进度款付至合同总价的90%时停止支付工程款;工程全部竣工,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十五天内,且三建公司完成各种手续后,海发公司再支付9%的工程款,剩余1%作为保修保证金,经海发公司检查确定合格后再支付给三建公司;海发公司逾期付款,每天按应付工程款的1‰和2%(超过七天的)罚款,工期顺延;三建公司90天内没有完成主体封顶或未按时完成工期,每天罚款3000元。合同签订当天,双方又签订一份《备忘录》,约定三建公司在工程封顶前协助海发公司推销两幢商品房(不包括接工程时已推销的两幢),如未按时销出,封顶后的工程进度由海发公司负责安排,并相应调整工期,海发公司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等。之后,海发公司将其公章、财务章、财务帐薄及公司营业执照等移交嘉陵公司保管。1994年8月8日,三建公司进场施工。同年11月10日,琼海市建设委员会向各有关单位转发海南建设标准定额站1994年7月26日发布的将建筑工程的人工工资自1994年6月1日起从原来每日8.59元调整到24.25元的琼建字(1994)18号《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三建公司据此要求海发公司增加人工工资,海发公司不同意。于是,双方代表于1994年11月15日签订《会谈纪要》,约定三建公司本应于1994年11月22日前结构封顶,并在此前代销两幢商品房,现三建公司表示不能依约代销两幢商品房,海发公司本应依约通知三建公司在结构封顶后停工,但考虑停工对三建公司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经双方协商同意,在维持原工程承包合同不另增加任何工程费用的前提下,继续由三建公司将整个工程保质按期完成等。1995年4月5日,海发寓苑竣工。同年5月以后,海发公司未再依约支付工程进度款。同年7月6日,海发公司对海发寓苑进行初验,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三建公司整改。同年12月22日,琼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等单位对海发寓苑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该工程为合格工程,同意交付使用,水电保修一年,屋面防水层保修三年。1996年2月1日,三建公司编制海发大厦工程结算,确认工程总造价为496.304万元(因工程量有所增减),人工工资调差费为61.5203万元。海发公司对工程总造价无异议,但不同意支付人工工资调差费。1996年2月13日,三建公司与海发公司就工程承包合同的付款条款中关于支付90%工程款事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海发公司在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先支付90%工程款中的15万元,余款经双方核定后,在解决工程后期遗留问题时一并支付。之后,海发公司依约支付了15万元给三建公司。迄今,海发公司已付工程款438.6374万元,尚欠工程款54.6887万元,其中不包含截至1998年12月22日三年保修期届满后应当支付的保证金2.9778万元。1996年间,三建公司要求海发公司支付不含保修保证金在内的工程款54.6887万元及人工工资调差费,遭海发公司拒绝。于是,三建公司也拒绝交付部分房屋给海发公司。双方由此纠纷成讼。在本案一审诉讼中(1997年6月11日),海发公司提出双方互相放弃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等内容的调解方案,因三建公司不接受未能达成协议(一审判决认定海发公司和三建公司互相放弃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与事实不符)。自海发寓苑1995年4月5日竣工至同年12月22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期间,海发公司应当支付90%工程款即454.9794万元给三建公司,而海发公司只支付438.6374万元,尚有部分款项未付,违约212天。1995年4月5日海发寓苑竣工,三建公司应当交付房屋给海发公司使用,直至1995年12月22日才验收合格交付,违约216天(海发公司代表签字认可雨天、停电、停水及节假日33天已除外)。海发大厦验收合格后,有部分房屋为三建公司占用或出租。1997年7月,嘉陵公司与海发公司因海发寓苑联营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海南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1998年12月18日作出(1997)海南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认定双方于1993年5月12日及1994年7月20日签订的《联营协议》和《合作协议》有效;确认双方在海发寓苑项目上的总投资为1087.76万元,其中嘉陵公司投资819.4847万元,占总投资的75.34%,海发公司投资268.2752万元,占总投资额



--------------------- 


作者:小田

来源:天津建设工程律师事务所

原文:www.jtcjianzhu.com

版权声明:本文为天津建设工程律师事务所整理,转载请附上原文链接!


Copyright © 2016-2020,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 天津建设工程律师事务所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 津ICP备16002057号-8技术支持:匠人匠心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