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2005年我院受理的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件在鉴定过程中的发现的一些问题,鉴定室进行了分析,为了便于法官对需要鉴定造价的案件在举证质证时有的放矢,现提出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1、对原、被告提出的证据均要开庭进行质证,切勿把未经质证的材料直接提交鉴定室或叫当事人直接叫鉴定室。因为,图纸等证据是鉴定部门进行鉴定的主要依据,未经质证的图纸等材料无法提交鉴定部门作为证据使用。
2、在建设工程中,隐蔽工程的签证对于评估来说非常重要,因为在现场勘察中,隐蔽工程是无法察看到的,这就要求审判人员在审理时要对隐蔽工程的签证进行逐一质证,对于可以认可的签证进行认可,对于未被认可或有异议的,一定要在申请表上或证据副本上写清楚,以便鉴定人员准确地给予鉴定。
3、在提起申请鉴定前,可先与鉴定室人员进行联系,让鉴定室人员对鉴定内容有个了解,以便提出合理收取预交鉴定费的金额,使当事人明白有无做鉴定的必要性,也便于当事人选择调解。
4、对于工程的验收是否认可,审判人员也应通过质证给予明确,如能认可验收有效的,那么应按验收有效鉴定,如认为验收无效的,那么应按实际进行鉴定,鉴定的结果也是有区别的,所以,要求审判人员对此加以注意。
5、对于有合同更改或图纸局部变更、材料提供等情况发现变化的,审判人员一定要在申请表上明确,最好附上情况说明,以便鉴定室人员及时将此情况告诉鉴定部门,在现在勘察时可以一一进行核实。
总之,鉴定室希望与各位法官互相配合,不要因为我们的疏忽而造成鉴定部门鉴定报告发生错误,并尽量减少偏差,接近客观。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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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田
来源:天津建设工程律师事务所
原文:www.jtcjianz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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