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刘某了解到,2012年11月19日,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四川省巴中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巴中市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谭博荣有期徒刑十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2年至2012年4月,谭博荣在担任平昌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副局长、局长和巴中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共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271万余元、美元1万元。
不管帮忙办什么事都要收取好处费
谭博荣担任平昌县国土局长的时候,工程招标、拆迁补偿、工程施工、款项拨付和验收等环节,都是他一个人说了算。房地产开发商对这位“土地爷”自然是礼敬有加。
2005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刚进入平昌县,想拉近与谭博荣的关系。该公司董事长朱某听说谭博荣要出国考察,送给他1万美元。谭博荣没有辜负他们的期望,在该公司遇到麻烦时,为其沟通协调,解决问题。2007年9月该公司竞得一宗土地使用权,但因一些原因土地不能交付,是谭博荣帮该公司解决了问题。事成之后,谭博荣又收下了朱某送的人民币30万元。
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李某为了拿到平昌县国土局下属土地开发总公司拖欠的800余万元工程款,找到谭博荣帮忙,并送上人民币10万元。果然没过多久,该公司就拿到了工程款。
为了让国土局尽快对一宗土地进行成本核算,及时进行拍卖,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刘某送给谭博荣6万元。谭博荣爽快地答应下来,并很快就办好了这些事情。
好处足够大就会不遗余力地帮忙
南京律师刘某了解到,谭博荣手上的权力很大,弹性也很大,房地产企业想多分上一杯羹,都会来找谭博荣争取些操作空间。因为他们知道,只要这位“土地爷”得了好处费,答应考虑一下,事情就好办多了。
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一个项目时,该项目靠山的几百平方米坡地发生了垮塌。该公司董事长韩某发现,如果在竣工验收时能够不通过拍卖将该垮塌坡地划入项目开发,将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于是,他托人送给谭博荣20万元。谭博荣将装现金的袋子收起来,对来人说这个事“可以考虑”。当然,不久事情就办妥了。
如果请托人表示事后有感谢,谭博荣还会主动提出对请托人有利的方案,帮助操作。2008年,平昌县政府决定修建一个广场,需要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部分用地进行置换,变换后的土地商业面积会减少。听说县委、政府要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开会协商解决此事,该公司的肖某向谭博荣请求“帮忙说句话”,并明确表示以后会感谢他。在会上,谭博荣提出了对该公司有利的解决方案。事后,肖某送上了10万元。
如果“好处”足够大,谭博荣甚至会不遗余力地帮开发商。2007年7月,戚某送给谭博荣30万元,请谭博荣帮忙跑省国土厅的审批手续。收下钱后,谭博荣亲自出马,为戚某四处奔走疏通关系,拿到了将该项目由省财政投资改为投资人自主投资的批文。在投资人既没有足额缴纳保证金,也没有按协议将投资款打入财政账户的情况下,谭博荣就让国土局将工程款直接拨付给了戚某。因为戚某资金不足,谭博荣甚至同意以该县国土局的名义给戚某担保借款。
2008年下半年,戚某又送给谭博荣50万元,请谭博荣帮忙尽快通过项目验收。项目初验时,在没有完全达标的情况下,谭博荣就上报省国土厅申请验收,催促省国土厅耕保处和土地整理中心对该项目尽快验收。在省国土厅验收时,谭博荣又上下协调,让这个项目验收合格并颁证。事后,戚某非常感谢谭博荣,在谭博荣生日的时候,送上2万元作为生日礼物。
人情味笼罩下的既得利益与期待利益
在谭博荣收受的贿赂之中,有一部分是房地产开发商为了感谢已经得到的关照送给他的,有一部分是房地产开发商为了在工程后续进程中能够继续得到关照送给他的,还有一部分人给他送钱是长线投资,希望他在步步高升之后能给自己更有力的关照。
既得利益与期待利益并存,钱权交易被温情脉脉的面纱笼罩。在行贿人的供述中,感谢照顾、通融之类的词出现频率很高。逢年过节,这些与谭博荣有利益关系的人就会到他的办公室或者家中探望,送上礼金。
为什么要主动给谭博荣送钱?向谭博荣行贿12万元的房地产开发商罗某提到,之所以送钱给谭博荣,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感谢他在项目中没有为难自己。其实很多时候,按照正常的程序,许多事情不需要谭博荣的关照也能进行,花钱只不过买个安心,确保他“不为难自己”罢了。
谭博荣手中的权力,让房地产开发商感到了威胁,于是向他送钱买平安,这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部分建筑商从招投标开始就向谭博荣行贿,到工程结束后,还以各种名目给他送钱,以期建立起良好的关系。谭博荣将手中的权力发挥得淋漓尽致,可惜没有用在为人民谋福利之上,而是为了一己私欲。
南京律师刘某了解到,土地是稀缺资源,社会的供需关系十分紧张。国土局一定程度上掌握着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企业主的“命脉”。国土官员手上有巨大的权力,这使得国土官员成为各种利益主体争相拉拢、腐蚀的对象。而一旦国土官员开始贪污受贿,“关照”一下土地整理项目就会有数万元的收入,由此在行业内形成交钱办事的“潜规则”,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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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田
来源:天津建设工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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