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工期违约责任如何界定
在生活中工程工期是许多工人所关注的事情,那么大家知道工程工期的概念是什么吗?锦天城天津律所高级合伙人田学义律师为您整理了工程工期的概念的相关资料。
1.工程工期的概念是什么?
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按前述规定,是否意味着出现前述情形承包人即可以顺延工期。
2.工程工期的其它规定有哪些?
在使用99版示范合同文本情况下,该文本通用条款中有关签证和索赔期限的约定较为明确和清晰,如13.2条就约定了在有关工期延误的情况发生后,承包人应在 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即视为同意顺延工期。那么,在承包人未按该约定规定的期限提交报告的情况下,如以后发生争议,发包人追究工期延误责任,承包人是否应担责呢?通用条款中没有作进一步的约定。
实践中,法院的裁判方式及结果并不统一。有的法院鉴于施工企业履约管理水平相对低下的实际,从公平角度考虑,即使缺乏工期延误签证,对于因工程量增加等原因确实影响工期的,也予以认定顺延工期。
笔者以为,在承发包双方当事人没有排除、变更通用条款约定或作其他明确约定的条件下,笔者比较倾向于承包人不能因283条的规定而免责的观点和认识。这主要基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合同约束力,以及促进合同当事人尤其施工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应提高和强化合同意识、增强管理能力的考量,同时也是我国建筑业从业主体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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